投资者保护

了解自身风险偏好 关注产品风险等级 做“适当”投资选择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时间:2018-10-11 | 0

    2016年全年,12386投资者热线接到投资者投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夸大投资产品收益、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事例近四百起。通过浏览各经营机构的官方网站,我们也发现经营机构在推介产品时普遍注重宣传产品的收益率,在其官网上一般都会重点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名称、期限、收益率及购买起点,较少标明产品对应的风险等级并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提出适当性匹配方案。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机构应当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不得违背适当性要求,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开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调查显示,目前经营机构基本能够按照《办法》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据此分类,但在产品风险等级分类方面还存在部分产品没有分类、分级标准不透明、风险等级不易查询等问题,客观上不利于投资者了解产品的风险水平高低。 

    案例提示:随着《办法》逐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意见。 

    投资者在通过经营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1. 在做出任何投资行为前,请首先通过经营机构官网、营业网点、各类理财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 

    2. 在经营机构推荐与您风险偏好相匹配的投资产品或投资计划时,需认真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 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做出投资选择,但需注意的是选择要“适当”,如您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且经营机构已向您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您仍坚持购买的,则对于该项投资后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经营机构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按照规定,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您在投资过程中与经营机构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与经营机构协商解决争议,可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也可通过12386投资者热线反应或通过证监会官网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网址;中国投资者网

https://www.investor.gov.cn/learning_center/risk_warning/case_study/securities/201805/t20180529_2971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