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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莹: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人民网 | 时间:2017-03-17 | 0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数据显示,我国的股民现在已经超过了1亿人,如何保护小散户的利益,法律必须完善。我们了解到,早在2015年初,证券法的修订就已经启动,准备加大对股市的规范,但是就在同年股灾发生,随后法律的修订似乎就停滞了。我想请问发言人,在今年立法计划中是否会包括证券法的修订,有哪些具体的安排和考虑?谢谢。

傅莹:你记得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是2015年4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那是初次审议,之后2015年底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现在初审过去快两年,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扩展阅读

证券法修改进程:

《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同时,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尊重了证券行业的自治与创新,突出了监管者的简政放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高了失信惩戒力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十大看点:

看点一:明确注册制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看点二: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看点三: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看点四: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看点五:取消七类行政许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改革思路,《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了七类行政许可: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看点六: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看点七: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看点八: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看点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看点十: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