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遇到债券违约该怎么办?——手把手教你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金所发布》 | 时间:2016-12-14 | 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热情高涨,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债券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帮助投资者客观认识债券市场特点与规律,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及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联合收集整理了投资者较为关注的59个问题,内容涉及基础知识、发行交易、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从今天开始,中金所发布将持续为大家带来债券投资者系列问答,手把手教你保护自身权益。

 

1、在什么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换受托管理人?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相关规定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为便于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投资债券时,往往比较重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却忽视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安排。当发行人到期违约不能偿还本息时,才发现解决机制约定存在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3、债券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有哪些?

债券一旦发行之后,发行人便有义务按时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还本付息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发行人如果出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增信机构等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债券投资者履行相关代偿义务,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协助投资者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用于提高偿债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这些措施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债券违约处置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一般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和相关债权委员会等;

二是顾问机构,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