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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 时间:2016-11-23 | 0

【协会通知】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pdf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